一、印刷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市場上廣告、快印、復印打印店明顯出現監管“真空”,店家經營印刷業務趨向“自然化、默認化”。伴隨著我國政府“放管服”政策的不斷深入,自2009年以后,從國家到各省區、市的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印刷企業“年檢”文件(2017年起改稱為“企業報告”),均把《印刷業管理條例》給忽略了,而明確將復印打印企業排除于“年檢對象”之外,從此,就給復印打印企業造成“免監管”的錯覺和意識,于是在潛移默化中,他們“不知不覺”中經營印刷業務,也就“自然化和默認化”了,以致條例中定義的其他印刷品類的文件、資料、證書、名片等,幾乎也成為復印打印、快印、廣告店的基本業務,這也是當下印刷市場習以為常的普遍現象。甚至有的店家連出版、包裝類業務也照樣攬收不誤,對規范辦證的印刷企業造成極大的沖擊,于是市場惡性競爭難以有效杜絕。
2、工商部門前置審批存在的問題。自從行政許可政策“放管服”改革后,印刷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程序,作了顛倒性的調整,原來印刷業隸屬于文化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改成了后置審批,而工商部門的后置審批則調整為前置審批。這樣,由于工商部門(現為市場管理部門)對印刷行業“行情”的熟悉程度,遠不如熟悉行業情況的文化主管部門,于是有的營業執照里經營范圍的不僅存在過于籠統情況,甚至出現了明顯的錯誤,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給行業的有序監管造成障礙。如我們在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印刷企業進行“年檢”時發現,個人經營“其他印刷品”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竟有標注不干膠、標簽、吊牌等的字眼,令人疑惑不解。試想,不干膠作為一種印刷承印物的名稱,它既能印刷“其他印刷品”的資料、圖表類的產品,卻又能印刷“包裝裝潢”類的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如海報等,所以,我們覺得用“大概念”的承印物名稱去標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勢必給市場監管中的執法管理,造成“可塑性”的判斷誤差問題,不利于公正廉潔的執法。簡而言之,若持有其他印刷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印刷某種隸屬于包裝范疇的不干膠產品,說行也有依據,說不合規也解釋得通,這是一種問題。再則,標簽則明顯歸類于包裝產品中的商標標識,怎能在其他印刷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進行明確的標注呢?第三種問題就是錯誤地把吊牌,也標注在其他印刷的經營范圍里。對此,我們認為,吊牌產品不論是單張、折疊或其他異形結構的產品,它既具有產品的介紹和展示作用,又有美化和宣傳產品的功能,并且還是產品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工藝和專業的角度來分析與評判,定義為包裝產品是無懈可擊的。然而,令人詫異的是,個人經營其他印刷品的經營范圍里,竟出現了“吊牌”項目。在這里,我們順便提及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瑕疵,只是就事論事而已。其實,我們更傾向于將普通的包裝產品,甚至內部資料性的出版物產品,也開放給具備生產能力的個體經營戶經營(條例規定僅限于經營其他印刷品),這既有利于進一步激活市場,還能促進市場發展,提升企業經營質量。此外,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有的營業執照經營地址的標注十分籠統,諸如某某村或某工業區,既沒有門牌號,又沒有注明隔壁或附近的標志性單位名稱或地名。試想,一個村莊或一個工業區,方圓至少好幾公里,道路也不知多少條,哪里去找?不嚴謹的備注,給后置審批的行業監管部門,造成一定的困難和問題。
3、出版物定義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中簡單地將“圖片”列為出版物范疇,不免存在簡單的“一刀切”嫌疑,使法規性質的條例,失去了“標準化”精確管理和執行的意義。我們認為,教學用的圖片,還有版權性質的一些圖片印刷品,歸類于出版物那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有的企業、單位或個人用于宣傳展示以及標識等,也有一些圖片產品,將其歸類于包裝范疇,更貼切一些。而其他印刷品中的含有圖文結構的資料、圖表類的印刷產品,也可以說成是圖片。因此,簡單地將“大概念”的圖片名詞列入出版物范疇,顯然只是“泛泛而論”,印刷廠接單時就不好把握,這也給行業監管的定論制造和增加“疑難”問題,容易造成市場監管的混亂。
4、條例覆蓋面存在欠缺,影響印刷市場的有序監管。當下印刷新業態日益凸顯,而條例均無對數碼印刷、網絡印刷等經營活動的表述和界定,以及如何進行規范經營等,這些無疑也給印刷行業監管留下死角,勢必影響印刷市場和企業的規范經營,這些情況和問題,也值得好好探討和研究。
二、《印刷業管理條例》修改完善的若干建議意見
1、要恢復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地位。只要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沒有廢除,經營印刷的企業或個人依然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進行印刷經營活動。這樣的話,營業執照作前置審批,也就沒有什么實質性的積極意義了。反而,容易產生不利規范印刷市場管理的不良作用。如有的企業或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后,遲遲或索性不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就匆忙進入正常營業狀態,這種情況市場上是不乏存在,甚至有的印刷企業有照無證還經營了多年。由于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沒有先行審批印刷企業,就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場上新辦印刷企業的實際情況,印刷市場也就難免出現監管死角。因此,宜恢復行業主管部門對印刷企業的前置審批程序,將市場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的辦理,調整為后置審批,這樣既有利于加強對印刷市場的宏觀調控,又有利于遏制市場上的無證經營行為。
2、要增加數碼印刷和網絡印刷經營活動條款。數碼印刷具有較強的個性化特點,印刷適應性也廣,具有較大的市場發展潛力。而網絡印刷經營活動是利用企業自己建立的網站或利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接單經營,特別是現在“淘寶”印刷經營活動十分活躍,幾乎無所不能印刷,價格競爭也非常突出。顯而易見,印刷新業態的出現和進化,更需要用完善的法規,去規范經營行為。還有印前的模切激光制版和印后整飾加工生產的各種經營活動,有的成為獨立的加工廠,為印刷工廠配套提供生產經營活動,這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條例也是空白的。因此,建議適當增加相應的條款,以進一步規范印刷市場。
3、印刷經營活動地址要精確標注,營業場所必須掛牌。條例要適當增加約束條款,對企業營業執照和印刷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活動地址要求進行精確的標注,如凡是有獨立的門牌號,必須要注明清楚。若無門牌號或存在“廠中廠”情況,也要詳細進行標注。此外,要增加掛牌營業的條款,并納入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這樣也有利于遏制和震懾無證無照經營活動行為。
4、印刷經營種類的規定,要進一步細化和適當的開放?,F行的條例將印刷經營活動分為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三個種類,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出版物類印刷企業可以涵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經營范圍,而包裝裝潢印刷品類的印刷企業可以涵蓋其他印刷品的經營活動,幾乎成為不成文的規定。雖然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地方則干脆直接在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里,把其他印刷品也給標注進去。因為“等級高”的印刷類型兼營“等級低”的印刷類型,合乎情理似乎無需規定和說明。但是,“等級低”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若印刷“等級高”的出版物類“圖片”或企業內部宣傳畫冊,以及印刷包裝類的廣告宣傳單等,監管時一旦被發現,判定其違規行為,則是有“條例”依據的。不過,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對此不服也有道理,也值得關注。因為,條例也并沒有規定,出版物和包裝類印刷企業可以“搶做”(兼營)其他印刷品的業務,這對其他印刷品企業公平嗎?因此,我們認為,從推動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角度看,條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個體企業只要具備生產能力,可以兼營包裝的廣告宣傳單、海報和非注冊商標的標簽產品等。
5、要補充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的實質性條款。行業協會作為企業的自治組織,是強化行業自律的重要依靠力量,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發揮著政府主管部門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5次提到要重視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其中,第六部分第三條提到:“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币驗?,畢竟社會組織大多數是由本行業的精英組成,他們常年置身基層群眾,最了解和熟悉行業情況,在很大程度上較好地起到為行業服務,為政府分憂的作用。因此,建議在條例中適當增加充分發揮印刷行業協會作用的條款,讓行業協會名正言順參與和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工作,共同推動印刷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綜上所述,《印刷業管理條例》作為指導印刷行業管理的一部法規,理應也是規范企業經營和行業監管的準則,所以,科學、嚴謹、務實、合理是制定和完善法規的基本精神,這就要求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和職能,積極關注印刷行業和市場發展狀況,要將進一步修改完善《印刷業管理條例》,盡快納入我國印刷業十四五發展規劃,使條例以更加鮮明的時代感和有效性,保持科學、合理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好地為促進和推動我國印刷業健康發展,發揮應有的助力作用。
文章來源:互聯網
文章排版:蒂蔓彩印UV打印機廠家